溫度沖擊試驗箱試驗條件
來源:林頻儀器 時間:2020-09-10 11:55摘要: 溫度沖擊試驗箱的檢驗應按相關規范規定,對實驗試品開展外型查驗及電氣設備物理性能的檢驗,實驗試品應不在包裝、不接電源、提前準備應用情況或規范中要求的其他情況開展...
溫度沖擊試驗箱的檢驗應按相關規范規定,對實驗試品開展外型查驗及電氣設備物理性能的檢驗,實驗試品應不在包裝、不接電源、提前準備應用情況或規范中要求的其他情況開展實驗,標準實驗剛開始時,實驗試品的溫度應是實驗室溫度,在低溫和高溫下的實驗時間,在于實驗試品的熱導率,實驗時間為3、2、1H,30min10min由相關標準,或相關規范未要求實驗時間時,則為3h。(注:10min的實驗時間適用小實驗試品,此外為了更好地考慮溫度沖擊試驗箱規范制訂規定,應考慮到實驗試品的熱穩態值,和目前試驗箱的技術性特性。)

低溫箱里的溫實驗應在規范設置下維持要求時間,實驗試品從低溫箱中,取下并遷移到高溫箱中,變換時間包含從一個取下和放進另一個箱的時間,及其在實驗室工作溫度下間斷的時間。
在實驗開展了要求時間后,若不可以馬上剛開始從低溫到高溫,或從高溫到低溫的下一個變換(比如留宿或休息天等緣故),則能夠把實驗試品保存在低溫箱或高溫箱中,后一個循環系統完畢時,實驗試品應按標準開展恢復程序。
恢復程序:
1、條件試驗結束后,試驗樣品在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下恢復,時間要足以達到溫度穩定。
2、溫度沖擊試驗箱對已知類型的試驗樣品,有關標準可規定具體的恢復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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